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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吴树彬与李锴、裴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彬,李锴,裴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吴树彬,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锴,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交通局干部,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裴岩,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5)杜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5)杜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杜 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