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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阎友琴与耿红朝、贾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菊。被执行人耿红朝。被执行人贾素梅。申请执行人陈凤菊与被执行人耿红朝、贾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79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313号执行证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债权文书公证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79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31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