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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昌亮与淮北市相山区更好便利社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亮,淮北市相山区更好便利社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890号原告:黄昌亮。委托代理人:孙爽朗,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更好便利社区店。经营者:武鶘,淮北市相山区更好便利社区店业主。原告黄昌亮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更好便利社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