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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与吴伏琴、侯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吴伏琴,侯艳明,侯海平,赵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洹北办事处胜利路中段路西。负责人万志云,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吴伏琴,女,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侯艳明,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侯海平,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赵海琴,女,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吴伏琴、侯艳明、侯海平、赵海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吴伏琴、侯艳明、侯海平、赵海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安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