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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全、陈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全,陈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125号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何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建峰,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全,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纲,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全、陈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