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许铁成与王再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铁成,王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84-2号申请执行人:许铁成。被执行人:王再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73号查封裁定书,经我院执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373号查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守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