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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与任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任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负责人杨振平,男,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任少华,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5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少华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支付房屋租赁费13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840元、执行费1572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少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