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民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延勋与严国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勋,严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昌民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勋,住吉林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严国祥,,住安徽省贵池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张延勋与被执行人严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7)昌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1,4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8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执字第5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