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洪国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佩,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云南南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世华,男,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关于申请执行人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鲁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华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被执行人李世华提出上诉,2015年6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现被执行人李世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15)鲁执字第000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铁发荣执行员 范 涛执行员 罗友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