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董绍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成,董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成。被执行人董绍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