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赖飞钟与林权芳、黄雪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飞钟,林权芳,黄雪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14-2号原告:赖飞钟,男,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0078。被告:林权芳,男,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9011。被告:黄雪迎,女,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2024。本院审理原告赖飞钟诉被告林权芳、黄雪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1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赖飞钟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赖飞钟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赖飞钟负担。审 判 长 杨美安人民陪审员 易亚钦人民陪审员 邱军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敏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