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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抚顺市捷承金属薄板制品厂与吉林市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市捷承金属薄板制品厂,吉林市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民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捷承金属薄板制品厂,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施家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制品厂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捷承金属薄板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昌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8,7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执字第1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