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7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飞祥与杜云爱、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飞祥,杜云爱,朱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716-2号申请执行人郑飞祥。被执行人:杜云爱。被执行人:朱剑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飞祥与被执行人杜云爱、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23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7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蓝松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