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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姚桂香与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桂香,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姚桂香。委托代理人魏俊,扬州市广陵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悦来路30号。法定代表人姚立,经理。原告姚桂香与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桂香的委托代理人魏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桂香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的员工,2015年5月底,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召开职工会议宣布职工暂时放假,此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属失去联系,导致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因被告长期拖欠工资,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3966.4元、经济补偿金26080元。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2015年5月底,被告开始处于停产状态,并停发原告的工资。被告出具《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欠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职工2015年4-5月社保名册清单》各1份,注明截止2015年5月底尚欠原告工资3966.4元、经济补偿金2608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欠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份、《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职工2015年4-5月社保名册清单》1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工资3966.4元、经济补偿金2608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桂香支付工资3966.4元、经济补偿金26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严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