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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军与张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双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张洪花。刘军与张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新双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洪花借原告刘军款50000元,此款被告张洪花自愿从2015年1月起每月28日之前偿还35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洪花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双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