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袁荣良、龚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袁荣良,龚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2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志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汤继银,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袁荣良。被执行人龚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袁荣良、龚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邳商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书:袁荣良、龚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3069.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14日为10715.58元,2014年7月15日起利息按年利率23.49%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袁荣良、龚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20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永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