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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兰州天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文颂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天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文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文颂。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20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文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2046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天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