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薛加田与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邵海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加田,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邵海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02-1号申请执行人:薛加田。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赵春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海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邵海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邵海航向申请执行人薛加田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133元。但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邵海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邵海航银行存款人民币1051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