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初字第5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齐凤月与天津普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月,天津普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845-1号原告齐凤月。被告天津普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大孚投资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何桂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凤月与被告天津普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248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