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丁建全与郝志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全被执行人:郝志远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建全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