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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丁建全与郝志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全被执行人:郝志远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建全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