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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执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慈某甲与慈某乙、慈某丙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某甲,慈某某,慈某乙,慈某丙,慈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慈某甲。被执行人慈某某。被执行人慈某乙。被执行人慈某丙。被执行人慈某丁。申请执行人慈某甲与被执行人慈某某等赡养费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29号、(2012)文宋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6105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29号、(2012)文宋��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