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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长清与徐桂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清,徐桂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清,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桂风,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周长清与被执行人徐桂风财产纠纷一案,经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原告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的(2015)讷法执字第2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支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宏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