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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振欣与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振欣,周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彭振欣。被告:周明明。原告彭振欣与被告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并自2015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邵晓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振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于2015年8月8日归还,未约定借款利率。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法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振欣借款120000元并自2015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周明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占珍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