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执字第00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治益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沈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治益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沈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719-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治益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晖荣。原告马鞍山市治益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沈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鞍山市治益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晖荣支付货款191773元、违约金3835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36、执行费3414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请求按照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照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5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