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马晓猛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猛,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35号原告马晓猛,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张超,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猛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依法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传唤原告,未能送达,且原告未及时通知本院变更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6元,由原告马晓猛负担。审 判 长 祖银亭审 判 员 蔡伟华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