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余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余宽,林凤英,杜岳进,何英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919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被执行人何余宽,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凤英,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杜岳进,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号码:330325196602137213),住瑞安市。被执行人何英弟,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人瑞安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与何余宽、林凤英、杜岳进、何英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余宽、林凤英偿还借款本金108181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杜岳进、何英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英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6)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对帐户内存款12700元进行扣划,被执行人杜岳进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95×××14)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对帐户内存款5146元进行扣划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9月30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杜岳进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塘根村兴达路(产权证号:00××48),上述房产本院已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记录;于2015年9月30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余宽有一辆福特牌汽车(车牌号:浙C×××××),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因下落不明已进行布控,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房产已被查封,本案标的额不大,且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进行布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9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