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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何春明与张建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明,张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883号申请执行人何春明,农民。被执行人张建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春明与被执行人张建丰(2011)蓟民初字第12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蓟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振国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