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吴晓奇与毕向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奇,毕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奇,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被执行人毕向阳,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延吉市看守所羁押。申请执行人吴晓奇与被��行人毕向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紹嵊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371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毕向阳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37150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毕向阳涉嫌经济诈骗已经被延边州公安局立案侦查,且其财产为涉案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陶 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