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彩霞与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霞,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562号原告刘彩霞,女,汉族,1983年6月6日生。被告魏祥,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霞诉被告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