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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彩霞与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霞,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562号原告刘彩霞,女,汉族,1983年6月6日生。被告魏祥,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霞诉被告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