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振奇诈骗罪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雁涛,张振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王雁涛,男,汉,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振奇,男,汉,现在四平市英城二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振奇诈骗罪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振奇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王若思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