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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江飞与欧丽萍、宁夏跃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朱江飞,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欧丽萍,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跃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纪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纪文君,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朱江飞与被执行人欧丽萍、纪文君、宁夏跃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江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欧丽萍偿还朱江飞借款本金1040000元、利息232253元及逾期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5172元,共计1287425元。宁夏跃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纪文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诉讼前保全了被执行人欧丽萍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被执行人纪文君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产权(均有抵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跃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宁A×××××号丰田牌轿车、宁A×××××号轿车车户。案外人陈利某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5)兴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宁A×××××号车辆的执行,后本院解除了对宁A×××××号车辆的冻结措施。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郜儒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