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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乔丽霞诉被告赵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87号原告乔丽霞,女.被告赵占朝,男.原告乔丽霞诉被告赵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由审判员樊世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占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丽霞诉称,原告与被告赵占朝系同村村民。2015年1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乔丽霞壹万元整(10000),赵占朝,2015.1.16”,后被告按照约���将利息清至同年3月16日。2015年9月14日,被告再次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600元整,并约定9月20号还清,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乔丽霞伍仟陆佰元整,2015年9月20号还,过一天按天计算违约金,按伍佰算,2015年9.14,赵占朝”。但被告至今未还分文,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5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赵占朝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陈述、举证以及庭审情况,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原告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赵占朝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原件2份,证明被告共借原告款15600元的事实。证据分析与认定:由于被告赵占朝未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赵占朝借原告乔丽霞款156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赵占朝偿还原告借款15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占朝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丽霞借款1560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赵占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