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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应平、朱景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平,朱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平,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土地承包户,住温宿县。被执行人:朱景成,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景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朱景成给付30629元案件款,但被执行人朱景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景成价值3062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邢慧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