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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深圳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赵献云侵权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赵献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献云,女,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董岙中路28号。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