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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增智与张军富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增智,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崖里坪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石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富,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榆林市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寨山村村民,现住宝塔区黄蒿湾万塔石场,.委托代理人高福鼎,男,汉族,1959年3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东风居委**号院,系张军富表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高增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4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除上诉人高增智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被告雇佣原告在其石场工作。2013年10月20日,被告在石场向铲车装石料时,石块滑落将原告右手指砸伤。当日原告被送至延安市博爱医院住院治疗10天,被诊断为右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所花医疗费均由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派人护理,并负担住院期间伙食费。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6月30日,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公正司鉴(2015)临鉴字第601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右手拇指损伤属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预计为人民币5000元,护理期为30日(原则上为1人护理)。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明确,原告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石场安全管理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对其从事的劳务工作应有相应的安全注意及防护意识,对自己受伤负有一定过错,故应自行承担20%的损失。原告诉请的具体赔偿项目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在住院期间伙食费已由被告负担,故对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意见,故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因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收入,本院酌情确定为每天80元,计算为2640元。交通费依就医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300元。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护理期限为30天,因原告住院10天期间由被告派人护理,故护理期限应扣除10天、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误工收入,本院酌情确定为每天80元,护理费计算为1600元。住宿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按二十年计算为91432元。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为5000元。故判决如下:一、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00972元,被告高增智赔偿原告张军富80777.60元。该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军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2元,原告已预交当鉴定费3800元,实际由被告高增智负担7432元,原告负担910元。宣判后,高增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以城镇户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及伤残赔偿金进行认定不符合事实。二、一审判决认定的重新鉴定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子法无据,由于第一次鉴定是由被上诉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后第二次上诉人不服又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该次鉴定费用是上诉人承担的,最后一审法院采纳并认定为九级伤残,是对第一次的鉴定结论进行了变更,故此,重新鉴定的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请、适用法律错误,希望贵院能够依法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张军富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军富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张军富系石匠,长期生活收入来源靠揽工为生。事实上,本案正是被上诉人在外工地上揽工中受伤,恰证明其确长期在外揽工的事实。其次,第一次鉴定是由被上诉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交纳了鉴定费用,一审判决并未要求上诉人承担,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上诉人高增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