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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4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胡玉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胡玉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130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郭庄路39号世茂天观小区。负责人吕小昌,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蕊,该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被告胡玉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胡玉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被告胡玉婷已付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