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吴央飞、吴冬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吴央飞,吴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9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贲。被执行人吴央飞。被执行人吴冬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吴央飞、吴冬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8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吴央飞、吴冬凤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98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9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2903.44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执行人吴央飞、吴冬凤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492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央飞、吴冬凤所抵押的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6幢三单元2102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9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17元减半收取116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608.5元,被执行人吴央飞、吴冬凤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央飞、吴冬凤名下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抵押房产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6幢三单元2102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吴央飞名下苏E×××××、苏E×××××汽车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058769.9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