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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鲁健与张兵、岳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双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鲁健。被执行人张兵。被执行人岳晓芳。鲁健与张兵、岳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新双民初字第0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兵于2012年7月1日、2012年8月4日分别向原告鲁健借款27000元、36000元,其中2012年7月1日所借的27000元已偿还,2012年8月4日所借的36000元未予偿还。该36000元被告张兵自愿于2014年1月28日前还清。如逾期,被告张兵另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执行人岳晓芳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兵、岳晓芳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双民初字第08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