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柏园园与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徐树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园园,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徐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414-5号申请执行人柏园园。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树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经我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徐树东无财产,所查封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土地、房产等财产已由首封法院处分中,等待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