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海巨与张志强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巨,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277号申请人张海巨。被执行人张志强。张海巨申请执行张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巨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1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志强履行案款15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46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