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厚军与王建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48号申请执行人刘厚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居,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刘厚军与王建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史王建居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厚军履行如下义务:向刘厚军偿还借款7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2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厚军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