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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照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照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632号被执行人刘照银,个体经营泰州市高港区“碧海云天”浴城。刘照银容留卖淫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高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刘照银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刘照银正在服刑,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判决依法并处的罚金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罚金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翟兴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