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1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雨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雨,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157-2号申请执行人冯雨,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滁州市上海北路与芜湖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5023303-X。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冯雨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1157-1号的裁定,查封了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