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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光与被执行人%U4F40庆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光,佀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光被执行人佀庆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洪光与被执行人佀庆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被强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玉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