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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臧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01224号被执行人臧乐,无业。被执行人臧乐刑事罚金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人臧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臧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因被执行人石守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臧乐的车辆、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臧乐无股权、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臧乐已进入失信人名单。未执行到位56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洪洲执行员  陆声超执行员  邱慎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