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字第0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大勇申请执行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前、侯远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勇,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侯远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228-1号申请执行人:朱大勇。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家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侯远四。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的朱大勇与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前、侯远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