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卫立、张宝兴与刘培申、刘忠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16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兴,男申请执行人张卫立,男被告刘培申,男一行行距15磅)被告刘忠绪,男本院在执行张卫立、张宝兴与刘培申、刘忠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计划,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王树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孟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