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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祚富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宁市XX局,李XX,屈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常宁市XX局。法定代表人吕XX,局长。委托代理人张XX。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屈XX,系李XX之妻。申请执行人常宁市XX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XX、屈XX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没有履行能力,且二人长期不在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常宁市XX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常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鸿飞审 判 员  贺传衡审 判 员  彭芳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哲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