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铁柱与赵秀琴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柱,赵秀琴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李铁柱,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赵秀琴,女,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李铁柱诉被告赵秀琴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铁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秀琴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铁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柱撤回对被告赵秀琴的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铁柱承担。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