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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铭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葛主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铭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468-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铭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葛主平。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铭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葛主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当民一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铭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主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马鞍山市铭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葛主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E350**、皖EPP6**车辆两部。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请求按照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请求按照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照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当民一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